“法官,我不认可这个判决,我要上诉。” 6月26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赵某找到承办法官哈斯照日格,强烈表达她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情绪激动的表示要上诉。
案情简介:被告赵某于原告某电子销售公司处购买一部华为Mate70手机,后原告某电子销售公司以被告赵某少支付999元手机款为由诉至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手机总价款为多少的问题上。原告认为,手机总价款为5649元,被告仅支付了4650元,还欠付999元。被告则认为,其通过旧手机抵顶和微信支付等方式支付了4650元,且离店时原告未产生异议,原告不能再要求其支付其他款项。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销售单据、原告方店员证言等证据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后,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被告赵某对判决结果存有异议,主动找到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接待被告赵某后,以充分的耐心倾听其诉求,发现她仍坚持庭审中的答辩意见。针对赵某的困惑,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从证据的采信标准、案件事实的认定逻辑,到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释法说理。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帮助当事人理解裁判思路,引导其正确认识判决依据与法律精神。在法官专业、细致的沟通下,赵某最终消除了对判决的误解,自愿放弃上诉,并及时履行义务,主动向原告支付手机货款及案件受理费,使得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法院将持续深化“如我在诉”理念,常态化开展释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努力提升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接受度、认可度,持续做好司法审判的“后半篇文章”。
来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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