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笔往来资金的性质,本是朋友的两人对簿公堂。王某称谢某借款20万元未还,谢某则举证该款项系公司投资款。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王某仅凭转账记录及模糊录音主张借贷关系,而谢某提交了公司注册文件、房租支付凭证、多方证人证言及经营录音等完整证据链。最终两级法院均认定,王某未能证明借贷合意,20万元实为隐名股东投资款,依法驳回其还款诉求。法官提醒,该案暴露出多人合伙创业中协议缺失、公私账户混用的经营隐患,提醒公众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商事行为。
王某与谢某系朋友,王某称2022年12月14日谢某以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向自己借款20万元,并于2023年11月1日还款3万元,现要求谢某归还剩余本金17万元。谢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转款是王某投资成立公司,王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王某投入的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公司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等。同时,谢某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网上注册打印件及公司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显示公司注册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王某转账投资款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当时因公司尚未开设公户,各投资人约定暂时由谢某个人账户代收。谢某还提交了账户明细、房屋租赁合同,代收上述20万元投资款后,向案外人支付了公司的房租。谢某还提交了谈话录音数段,包括王某与谢某、谢某与案外人江某等的录音,录音中均在谈论公司经营、投资款项等事项;谢某另提交刘某、王某、李某、赵某等分别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及作证的视频资料各一份,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谢某、王某等数人商讨成立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谢某,因为想参与公司做股东的人数较多,大家商议后决定暂时不签署股东投资协议,等全部股东明确下来之后再签,前期的股东投资款统一汇到谢某个人账户代收等事实。对此,王某均不予认可,否认案涉20万元系投资款。并提交其代理人马某与案外人江某的通话录音,主张江某对该20万元认可系借款,并同意与谢某协商还款。该录音中江某主张协商处理纠纷,但称钱是公司用了,并称一个季度还5万元等内容。
据了解,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王某与谢某之间是否有借贷合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只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转款事实,其虽另提供与案外人江某的通话录音,即使该录音真实,但录音中江某并没有说涉案款项系借款,更没有提到系谢某个人向王某的借款,反而明确款项系公司使用。而谢某为证实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20万元款项系王某投资款,提交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账户收支明细、数份谈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还出具了当时的现场照片。谢某提交了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款项系王某的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案涉20万元款项系借款及要求谢某返还余欠款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该案中,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故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其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又就此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的,原告无论是补强其证据,还是驳斥被告的主张,仍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会将合伙关系、投资关系、合作关系等作为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本案中在多人筹备设立公司时,公司经营前期经过商议多投资人同意将投资款投到谢某一人账户中,以应对公司成立初期的生产、经营中的多项开支,这并非正常的公司经营模式,且各方之间未形成书面的协议,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提醒市民,民间借贷应当注重获取并保留借款协议、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保留对借款给付时的商讨、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辅助证据。在合伙经营等过程中,应当按照正规流程签订合伙协议,依法经营,并保留各种审批手续、商议记录,并设立公司专属账户以收取投资资金并进行统一管理,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记者:李震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