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吹风会在成都举行,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曾吉明,围绕《办法》的出台背景、亮点和后续重点工作三方面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4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7章27条,从区域中心建设、回收利用规范、鼓励支持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为规范全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提供制度支撑。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专门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从未来市场前景来说,截至2024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40.2万辆,增长56.4%,预计未来2—3年我省废旧动力电池将迎来第一轮大规模“退役潮”,回收利用市场前景广阔。
从国际形势来看,欧盟等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设置“碳壁垒”,据专家分析,用回收材料生产电池,可降低碳排放30%以上,对突破“碳壁垒”有着重要作用。
从市场环境来看,由于市场成本等原因,大量废旧动力电池流入小散乱的“小作坊”,由于“小作坊”不具备规范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办法》有哪些亮点?
源头管控:
《办法》明确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应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创新提出建设集成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储运、拆解、检测、维修、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多功能的区域中心,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应收尽收、就近回收、就近利用。
过程控制:
《办法》从废旧动力电池产生“起点”到综合利用“终点”全生命周期作出规定,要求移交、回收、运输、综合利用等各环节均应符合国、省相关要求,并由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我们在全国率先提出培育省级综合利用“白名单”企业,发挥优质企业示范作用,带动提升行业整体规范水平。
责任延伸:
《办法》要求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依法承担回收责任、履行回收义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应按国家要求自建、共建或委托建设回收服务网点,提出区域中心应加强对区域内回收服务网点的整合优化,构建与废旧动力电池规模相匹配的回收网络。
后续,我省将按照“条件成熟一个、建设一个”思路试点建设4—5个区域中心,并着力培育省级“白名单”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研究起草《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明确省内“白名单”企业的技术标准、安全环保要求等。